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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3-17 14:48:20 访问次数:2978 字体大小: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2号),切实加强我省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严把“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现就在全省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以提高党员质量为目标,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的工作方针,通过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公示对象
    1、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三、公示内容
    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是共青团员的团组织“推优”情况。是共青团员的团组织“推优”情况。
    2、拟转为中共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四、公示方式和时间
    发展党员公示在基层党委领导下,一般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和行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布。农村支部可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政务、厂务公开栏、板报或单位的宣传媒体等多种形式,在本人所在单位(或党支部辖区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0天。
    五、公示程序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或需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支部及时将这些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支委会要根据公示内容,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制定的公告格式(附后)如实填写。公示期间,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办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并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附后)。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或党员)档案。
    六、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对反映出的属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果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属于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上级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派人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公示结果及处理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广泛听取群众对发展和转正对象意见的一种形式,不能代替《细则》规定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各级党组织必需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和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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