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设备管理活动,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设备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资源有效利用,促使设备完好、健康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应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发展,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的方针,坚持设备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 队设备管理科是设备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全队设备管理职能,指导并监督队属企业(实体)设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办法。
2、负责全队设备总帐管理,设备入库、建帐、调拔和报废、报损管理,协助队属企业(实体)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建立和运行资产数据库管理,完善总帐与分户帐管理,掌握全队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资产变动帐务处理手续。
4、参与大型(大宗)设备购置的论证,为政府或招投标采购提供相关资料,协助所属单位做好新购设备安装验收入库工作。
5、按照队制定的折旧标准,核定年提取折旧额,并监督实施。
6、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
7、按时上报资报表和有关资产的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地向队领导和有关部分提供资产数据。
8、负责大型、关键、生产骨干设备、进口等A类设备技术资料、设备质保文件、供货合同等购置信息资料收集、保存、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备事故进行责任界定和处理。
第四条 队属企业(实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设立专门部门,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员,从事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队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出设备使用、维修、安全、技术和事故处理相关管理制度。
2、建立单位设备管理卡片,与各工程处、项目部所使用的设备保持帐卡物相符。
3、负责合理调配使用、维修好本单位生产、施工设备,按照技术规范制订相关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按期送检测,特种设备操作员培训持证上岗。
4、参加本单位设备购置论证、调研和采购工作,新设备到货后,及时办理验收和入库登记手续。
5、负责编报本单位设备各类统计报表、设备报废申请、闲置设备处理报告,并参与实施。
6、协助队设备管理科对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三章 设备分级管理
第五条 设备管理的范围:凡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一定功能的生产用机械、电器、仪表、装置等均应列入设备管理范围(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办公设施、工会用品由相关部门管理)。低于1500元或队地赁[2004]37号文件《固定资产(设备)折旧管理办法》规定的易损易耗电子产品做为低值易耗品登记报销,进入当年成本,不做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设备按照价值和重要性分为局管、队管设备,具体划分标准按局有关规定执行;设备按照属性、复杂系数、用途等因素划分为A类、B类管理等级。
A类设备:指行业生产、施工骨干、关键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
B类设备:除A类以外的设备。
第七条 分级管理主要指设备购置、调配、改造、更新、报废和处理等权限,其使用权归设备所在单位。
第八条 无论何种资金购置、调入、分配、捐赠和置换的设备,必须作为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帐建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
第九条 由队出资入股、职工参股以及与社会自然人合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必须要事先界定好产权和利益分配关系,具体操作按照《公司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设备的采购与使用
第十条 队及所属企业(实体)根据年度生产任务,每年应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凡列入局管和A类管理的设备采购一般由使用单位事先提出可行性报告,经队领导批准立项后,再由设备管理科、财务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参加进行市场调研,按照三二七队《大宗物资、设备竞价采购及处理办法》实行比质比价,公平、公正择优采购,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实行招标竞价采购。
第十一条 设备采购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持购货合同、发票、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到队设备管理科进行入库登记,财务部门凭设备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并依据入库单所标明的设备类别、折旧标准(地赁[2004]37号文),从次月开始计提设备折旧。
第十二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各单位要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制订相关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上岗,做到“四懂三会”(即:懂设备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会操作、维护保养、排除故障)。
特种设备必须办理检测合格后使用,操作员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各单位要根据设备不同类别,制订出不同的维修制度。
A类设备要加强日常点检,定期巡检和专项检查,实行预防性维修为主。B类设备一般采取“日常使用,事后维修”的方式。
各类设备在使用中,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灵敏可靠、完好有效,不准擅自拆除或停用。
第五章 设备事故
第十四条 设备因正常磨损,自然衰老以外的损坏,造成生产中断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临时失调,经更换个别零件即能正常使用,不留后遗症,称为故障,不作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设备事故分类
一、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设备事故包括:
1、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的);
2、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造成的事故)。
二、按设备的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可分为:
1、一般事故:零部件损坏,补偿因事故损失所需直接经济费用在3000元以内者;
2、较大事故:零部件严重损坏或基础件损坏,补偿因事故损失所需直接经济费用在20000元以内者;
3、重大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补偿因事故所需直接经济费用在50000元以内者;
4、特大事故,因关键设备损坏报废至使组套附属设备无法恢复使用,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 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报告,检查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从中吸取教训。
2、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队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共同赴现场检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事故经过要填写事故报告书,存入设备档案。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队分管领导、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事故经过要在24小时之内电告省地勘局。
4、对各类设备事故,必须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过处理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各类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应按事故性质、责任大小,严肃处理,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除追究个人部分外,其它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设备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
第十七条 队设立的“资产鉴定评估领导小组”,是全队设备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的审定机构,凡设备技术状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上者,可申请设备报废:
1、经长期使用或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技术性能也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额定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3、维修费用高(超过现价50%以上的),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4、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5、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6、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无法进行改造或改造不经济的;
7、国家公布、淘汰强制性报废的。
由单机组成的联合机组,其中部分需要报废的,则应当报废单机,尚可利用的部分要重新估价入帐。
第十八条 设备报废手续,由队“资产鉴定评估领导小组”组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对待报废设备作认真检查鉴定,填写设备报废鉴定书,经队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已报废的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车辆报废后,必须送交当地物资回收公司取得回收证明),所得残值用予更新设备。
对于已报废的设备,在不违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利用有价值的部分组装、改造设备或降级使用设备时,其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必须符合行业规定标准,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鉴定审核,并且制定出确保安全生产的安全防范措施。大型、特种设备须报队领导批准同意。否则,擅自使用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队及所属企业(实体)因生产任务变更或设备造型不当无法利用,而形成的闲置设备,不能作为设备报废处理。如做无偿调拔、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理时,必须事先报告队设备管理科,经队领导批准同意后,再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处理程序报局批准或备案(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在处理时比照上述程序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 设备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局管理或划分为A类管理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档案自论证购置之日起建立,由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科共同填写和保管,主要内容有:
1、设备管理卡片;
2、设备购置论证材料及审批文件;
3、设备购货合同;
4、设备随机资料(图件、装箱单、保修单、合格证以及使用说明书);
5、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
6、设备使用交接记录,重大事故记录;
7、设备事故记录,处理鉴定书;
8、设备报废、转让、处理记录;
9、其他有关设备的原始凭证及资料。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在设备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队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象是:
1、在设备使用、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保障设备完好有效,对发现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排除,给企业(实体)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组织者或作业者;
2、在设备技术革新、改造、创新发明活动中取得突出贡献者;
3、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给企业(实体)带来重大社会效益者。
具体奖励标准有队劳动竞赛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操作、维护
保养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违章指挥者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直接责任者,除行政处罚外,经济处罚规定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处以20%罚款;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处以15%~20%罚款;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处以10%~15%罚款;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处以8%~10%罚款。
设备丢失或被盗,根据其责任大小(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按设备的技术状况和现行市场价格予以50—150%经济赔偿。经公安或保卫部门鉴定:不属当事人责任,须报送队领导批准,当年底财务按程序做核销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二队及所属企业(实体),各企业(实体)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出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队设备管理科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地建技[1998]114号文印发的《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