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局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本队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廉合同》管理应坚持及时有效、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作为甲方与外单位(包括协作单位)签订的采购、施工及项目分包等各类合同。
第二章 保廉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以下情况的项目合同必须签订《保廉合同》:
(一)队集中采购、工勘施工项目合同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地勘、灾害治理、岩土工程项目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房建、水电、路桥项目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保廉合同》签订时间:作为项目合同的一部分,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廉合同》。
第六条 《保廉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双方及代表应与关联项目合同一致,并盖双方印鉴。
第七条 《保廉合同》内容: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负责验收的单位或部门。验收部门为队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保廉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所在施工项目或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章 保廉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保廉合同》由项目合同的甲方单位负责将合同副本送交队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正本由合同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廉合同》管理工作,对《保廉合同》进行登记汇总,并分类归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了解各单位项目保廉合同的签订及报送情况,发现漏签漏报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保廉合同》验收部门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形式可以采取定期向合同双方相关人员发放调查表、走访谈话、委派党风廉政监督员等形式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监督人员汇报以及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问题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负责收集违约行为和违法违纪线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保廉合同的验收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大小、重要程度和《保廉合同》执行情况以及群众信访举报情况,有重点的确定抽查验收对象。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由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合同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六条《保廉合同》验收工作与该项目验收同时进行,作为该项目整体验收的一部分,先进行项目合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保廉合同》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应当进行《保廉合同》的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时间由队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是项目中间结算阶段或者以自然年为时间段。
第十八条《保廉合同》验收的内容为合同双方履约情况。
第十九条《保廉合同》的验收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和验收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个别谈话由验收小组人员组织,谈话对象为随机确定的双方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第二十一条 验收会议由验收小组负责人主持。邀请合同甲乙双方签约人或代表参加。
验收会议原则上执行如下议程:会议组织者宣读有关合同验收的要求;甲乙双方汇报合同履行情况;乙方对甲方进行评议(可采取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当场发放,当场收回);验收小组负责人进行会议总结并宣读本合同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为合格的,由验收组填写验收表格;存在轻微违纪或被提出改进建议的,由验收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违纪线索的,暂停合同裁定,由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违纪线索经过核实确定为失实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知或重新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对合同进行裁定;对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验收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保廉合同,由队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合格裁定意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没有签订《保廉合同》的,责令其在通知下发10日内补签。拒不执行的,将分别按项目合同标的大小确定比例,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保廉合同》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由组织验收工作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罚;甲方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配合乙方单位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保廉合同》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在合同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保廉合同的存档
第二十八条《保廉合同》相关资料由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归档资料为:项目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份、《保廉合同》副本一份、合同验收资料(验收谈话笔录、会议记录、验收裁定意见、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有关信访举报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由队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廉合同》资料要分类存放,一事一档。
第三十二条《保廉合同》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队纪检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 保廉合同范本